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师教学工作责任心,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学校的教学及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教师任课资格
第一条 在职教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外聘教师一般应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学或实践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的企业、社会中的技术人员和技师等可以适当降低要求,院(部)负责审查其授课资格。
第二章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要求
第二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热爱教育事业,以对党和国家、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和职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四条 认真学习、钻研高等职业教育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总结教学经验,熟悉现代教育技术,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注重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实施“三教”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公正对待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
第六条 严于律已,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身作则,言传身教。
第七条 尊重同志,胸襟开阔,相互学习,相互帮助,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第八条 维护集体荣誉,创建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
第三章教师教学过程规范要求
第九条 学期授课计划是教师具体组织课程教学的进度安排,是贯彻课程标准,全面完成课程教学任务的保证。学期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在熟悉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通晓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要求认真编写。
第十条 授课计划经院(部)审核后,一式两份,任课教师一份,院(部)保存一份。以院(部)为单位将电子版报送教务处,作为教学检查的依据。
第十一条 认真研究人才培养方案,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方法。教师开课要选用优秀教材,广泛阅读相关文献和参考书,准确理解和掌握相关理论、概念。
第十二条 认真撰写教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运用现代多媒体技术。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教学态度端正,教学目的明确,教学内容准确,教学方法恰当,合理运用信息化教学手段。
第十四条 教师应按照课程标准和授课计划的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五条 建立师生互动的课堂气氛,维护好课堂秩序,严格执行课堂纪律,检查了解学生到课情况,不断改进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辅导答疑着重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改进学习方法,并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教师要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其对教学的意见。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必要的课外作业并及时批改。既要有一定的数量,又要防止学生负担过重。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思考,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想方法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做书面记录,并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评成绩。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实训实习课、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实习要求,编写实习计划,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做出明确规定,实习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要重视实验实训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实训动手能力的培养,积极开设一些综合型、设计型、开放型、生产型的实践课程。
第二十一条 实践性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应用所学知识进行实践的过程。应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指导教师示范、讲解为辅。
第二十二条 教师要按照进程计划,检查学生学习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成绩。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掌握所学课程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四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鼓励教师改革考试方法,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做好课程考核方案,并依据课程考核方案进行命题、校对、评分及试卷分析、成绩上传和资料存档工作。课程考核方案应反映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对学生能力素质基本要求,同时还要兼顾学生学习过程评价,以考督学,以考促学。
第二十六条 教师不得在教学活动中讲授政治立场错误的观点、反动言论等内容;不得传播宗教信仰、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执教期间,不得无故缺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其他教学环节,未经学校教务处同意,不得自行调课、停课、代课、更换教室等。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后,要做好教学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