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实习质量,增强实习效果,鼓励和表彰在毕业实习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本学年实习指导教师。
二、评选标准
(一)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的条件
1.政治素质、职业道德高。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实习管理工作,遵纪守法,服从领导,热爱集体,团结协作,踏实做好本职工作,为人师表。
2.实习学生评价高。关心爱护学生,掌握学生全程实习情况,能够按照实习大纲进行实习指导教学,实习学生给予良好以上评价。
3.实习单位评价高。能够完成规定的实习检查工作,各项实习检查记录填写真实、齐全、规范,实习单位给予良好以上评价。
4.开拓能力强。在实习基地巩固、开发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1.所管理的实习学生发生安全事故者;
2.管理行为失当,受到学院或实习单位通报批评者。
三、评选程序
1.二级学院评选。各二级学院根据评选标准,对隶属本部门的指导教师采取量化考核办法进行评选,评出二级学院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并填写《优秀实习指导教师推荐表》;
2.学院评选。二级学院将《优秀实习指导教师推荐表》提交教务处审批,确定院级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人选。
四、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的评选比例和要求
1.各二级学院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的评选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所辖实习指导教师总数不足10的部门,以10人为基数计算;
2.各评审人员应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宁缺勿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五、评选时间
每年四月中旬
六、奖励办法
学院对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进行表彰,颁发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荣誉证书,并存入本人业绩档案。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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