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实习质量,增强实习效果,鼓励和表彰在毕业实习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实习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本学年实习学生。
二、评选标准
(一)优秀实习生的条件:
1.政治素质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实习基地组织的政治活动;有理想、有道德,积极向上。
2.工作态度
工作责任心强,服从管理,遵守学院和实习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实习小组成员及实习单位给予良好以上评价。
3.专业水平
尊敬师长,虚心好学,能够将所学知识灵活运用于实习工作中,实习单位评定成绩为良好以上。
4.职业素质
热爱集体,团结协作,能够正确处理各种工作状况,能够在本专业领域开拓创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1.无故缺勤(旷课)者;
2.病、事假累计超过一周者;
3.实习期间出现工作事故者;
4.因违反学院或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5.不按学院实习计划实习,提前终止实习者。
三、评选程序
1.集中实习的参评学生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评选标准,提出初步人选,报所属二级学院实习审议;
2.自主联系实习的参评学生由本人写出书面总结,经实习单位给出评价,加盖公章后交由所在班级辅导员初审通过后,报所属二级学院实习审议;
3.二级学院汇总以上名单和材料并审核,确定正式名单后填写《优秀实习生推荐表》,提交教务处审批,确定院级优秀实习生人选。
四、优秀实习生的评选比例和要求
1.各二级学院优秀实习生的评选比例应控制在15%以内,且以专业为评选单元综合考核;
2.各评审人员应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宁缺勿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五、评选时间
每年四月中旬。
六、奖励办法
学院对优秀实习生进行表彰,颁发优秀实习生荣誉证书,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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