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4-09浏览次数: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精神和关于学生实习管理的各级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章实习组织

第四条教务处统筹进行全校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宏观管理,学生处、保卫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分工负责;二级学院负责对学生实习的具体安排和管理,并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一)学校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和实施。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校学生实习工作的总体规划,制定、修订实习相关规章制度。

2.审批二级学院实习方案;审核实习单位并与之签订合作协议。

3.负责实习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以及实习工作的总结、表彰和交流。

4.协调各二级学院、实习单位的关系,处理各种重大问题。

5.审定实习指导教师工作量。

6.组织全校实习工作评先评优。

7.制定全校学生实习期间各项经费预算并执行。

(二)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1.落实学校实习管理各项制度;遴选教学实习基地,制定实习计划,学校批准后实施。

2.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顶岗实习标准,组织制订、修订实习大纲、计划等,编印实习手册。

3.安排并培训实习指导教师及辅导员;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前的专题培训。

4.落实实习管理各项制度,检查实习工作进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故。

5.组织实习考核,评定实习成绩;整理、归档和上报实习有关材料;按学校要求进行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等推评工作。

6.定期核算实习指导教师工作量并上报教务处。

第五条二级学院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

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教务处根据二级学院遴选情况,审核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单位,并代表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二级学院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二级学院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要确定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带教老师;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七条学生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二级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八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九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临床医学、护理等医学专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不少于9个月。支持鼓励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实习管理

第十条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和指导各二级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深入二级学院实习单位检查学生实习情况。

第十一条学生处负责指导二级学院参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负责为学生购买顶岗实习责任保险。

第十二条保卫处负责指导二级学院制定和完善实习安全管理方案(含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协助学生处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妥善处理突发实习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实习责任险和部分实习单位实习带教费的支付工作。

第十四条二级学院是实习管理工作第一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学生实习计划的制定与落实工作。

1.各二级学院指派专人负责实习管理工作,对实习的全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认真清查学生实习情况,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提前防范。按时按要求向教务处报备实习计划和实习情况,未报备的不得安排实习;严格执行实习管理各项制度,落实专业匹配、协议签署、实习安全、报酬支付、“六不得”等各项要求。

2.制定学生实习计划和实习安全管理方案(含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实习专题培训(含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做好学生离校前的实习动员工作,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考核办法等。尤其要突出实习期间的纪律和安全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参加实习。做好培训记录和相关资料的收集存档。

3与实习单位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确定实习指导教师和辅导员。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应由专业教师担任,保证每名学生能定期接受专业指导。安排辅导员做好实习期间的学生管理。

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带教老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双方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4.自主开展并配合学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实习进度、实习质量和实习指导情况检查,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5.组织实习考核,定期评阅学生实习报告,评定实习成绩。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二级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各方基本信息;

2.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3.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4.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5.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6.实习考核方式;

7.违约责任;

8.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七条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二级学院。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还应提交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八条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3.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九条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二十条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一条实习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学生在实习期间如因违反实习纪律、安全规则或因发生交通事故等造成学生自身伤害、他人伤害或国家和企业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应主动与实习指导教师和辅导员保持联系,保持通讯畅通;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劳动纪律及考勤要求,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征得实习单位的批准。顶岗实习期内如需变更实习单位,须征得原实习单位和二级学院同意。擅自变更实习单位或退出实习而造成学校实习经费损失时,学生应补偿学校经济损失。发生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实习单位和学校报告。

第二十二条实习单位职责

1.实习单位为顶岗实习学生提供对口的生产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具体落实顶岗实习任务。

2.实习单位应建立实习教学管理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实习管理,对实习生进行岗前技术、安全培训,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考勤、实习鉴定等工作,按规定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3.实习单位应选拔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带教工作。带教老师负责学生在实习单位顶岗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技能训练、技术指导等工作,保证每名学生有专人负责。

4.顶岗实习单位与学校保持联系,定期接待校方的走访,客观真实地向校方反映学生在单位的实习情况。

第四章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二级学院要建立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或造成恶劣影响,不按时上交实习报告或规定范围内的实习材料,参加顶岗实习时间不足学校规定时间三分之二等情况,不予评定实习成绩。

第二十五条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二级学院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二级学院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安全职责

第二十八条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二级学院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加强实习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学校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学生处预算执行。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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